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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177含山县日升轻钙加工厂与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日升轻钙加工厂,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日升轻钙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梅山行政村。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森国。被执行人: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祝科街14-15号。法定代表人:颜庭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含山县日升轻钙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汤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