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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邓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邓荣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78号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法定代表人向文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邓荣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邓荣光,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本院受理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邓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4元,减半收取54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77元,由原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纳人民陪审员  谢文才人民陪审员  万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