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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清开与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开,高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458号原告:郭清开,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谭家营管委会沐浴政村沐浴村***号,现住延安市百米大道御龙华庭1号楼一单元19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3********。被告:高瑞,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李家湾行政村李家湾村***号,现住延安市安塞区朝阳小区**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3********。原告郭清开与被告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郭清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开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郭清开负担。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