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1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君山与练习武、曹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山,练习武,曹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刘君山,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练习武,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曹雪平,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执行刘君山与练习武、曹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练习武、曹雪平的住房公积金,现被执行人练习武、曹雪平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曾玲玲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