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宾立、侯爱军、隋建萍与长沙芙蓉金饰珠宝有限公司、第三人贺艳平、陈德云、湘潭市黄金珠宝工艺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立,侯爱军,隋建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贺艳平,陈德云,湘潭市黄金珠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946号原告:宾立,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021964********,住湘潭市雨湖区民主西路民主新村**栋*单元*号。原告:侯爱军,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111968********,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号*栋****室。原告:隋建萍,女,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051958********,住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号*栋*单元***号。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湖湘西路1号“城郊尚玲珑”第一层、二层、三层。法定代表人:裴柱,行长。第三人:贺艳平,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031960********,住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南路大庆新村*栋*单元*号。第三人:陈德云,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3021957********,住湘潭市雨湖区沿江东路***号*栋*号。第三人:湘潭市黄金珠宝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146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30300000021575。法定代表人:贺艳平,负责人。原告宾立、侯爱军、隋建萍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第三人贺艳平、陈德云、湘潭市黄金珠宝工艺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宾立、侯爱军、隋建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立、侯爱军、隋建萍撤诉。本案受理费原告宾立、侯爱军、隋建萍未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苏 刚审 判 员  陶华英人民陪审员  吴 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