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吴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吴建华,李小燕,杨云华,林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7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59853812-X。法定代表人徐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智胜,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吴建华,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李小燕,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杨云华,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林春燕,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吴建华、李小燕、杨云华、林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吴建华归还借款本金99445.4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支付公告费560元。李小燕、杨云华、林春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林春燕在江山市金大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杨云华在江山市春晓家庭农场享有的全部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吴建华、李小燕在江山市城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上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吴建华、李小燕、杨云华、林春燕下落不明,经银行查询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商品房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以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