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存修与许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修,许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487号原告:刘存修,男,汉族,1949年3月1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许军民,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原告刘存修与被告许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存修与被告许军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存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3960元及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4月13日的利息561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3.96%,到2015年10月20日,被告把原告的本金和利息合计,给原告出具了103960元的借据,年息3.96%(原借据被告收回),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许军民辩称,借款属实,但当时是帮忙,另外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0日被告许军民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刘存修现金103960元,年息3.96%,2015年10月20日起息等。本院认为:被告许军民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原告要求许军民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该借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故被告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军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存修借款103960元及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4月13日的利息56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1元,减半收取1245.5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被告许军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成婉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