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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守磊与孙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磊,孙开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738号原告:李守磊,居民。被告:孙开金,居民。原告李守磊与被告孙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开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孙开金支付石材款及设备款共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份,孙开金向李守磊购买石材及设备,因当时无资金支付,写下一份欠条,2014年2月份,孙开金给付李守磊现金48000元,李守磊为了出具发票支取上述款项,为孙开金垫付税票款2064元,现孙开金还欠李守磊石材款及设备款20000元,李守磊多次催要,孙开金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李守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有孙开金签名的欠条一张及孙开金书写的说明一张。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李守磊于2009年在临沭县石门镇开办石材加工厂。2012年10月,李守磊将石材厂转让给孙开金,转让石材及设备共计款66000元,孙开金为李守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守磊石材及设备款陆万陆千元,小写66000元,欠款人孙开金,2012.10.26。后孙开金在该石头材厂生产的路沿石卖给临沭县石门镇政府,镇政府未付清路沿石款,孙开金于2014年1月13日为李守磊出具证明,将镇政府所欠路沿石款全部给李守磊。李守磊开具税票后支取现金48000元,开税票时支付税款2064元。上述事实,有李守磊的陈述及李守磊提供的孙开金签名的欠条、说明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孙开金欠李守磊石材及设备款20000元未予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开金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孙开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守磊石材及设备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开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