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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许洋洋、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洋洋,吴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洋洋,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伟利,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旭东,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许洋洋与吴旭东(2016)浙0282民初70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旭东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应缴纳本院案件受理费2426.9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吴旭东的银行存款2722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许洋洋。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旭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旭东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