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瑜松与王建、闫根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瑜松,王建,闫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991号申请执行人田瑜松,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建,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执行人闫根生,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田瑜松与被执行人王建、闫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3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