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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军与被告康玉学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康玉学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467号原告:罗军,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满族,住址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乡打车沟村七组30号。被告:康玉学,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满族,住址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乡打车沟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军与被告康玉学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