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艳、郎爱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郎爱芹,陶某,济宁市任城区永通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024号申请人:王艳,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郎爱芹,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陶某。监护人:王某。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永通运输队,住址地:山东省济宁市。申请人王艳、郎爱芹、陶某诉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永通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艳、郎爱芹、陶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永通运输队所有的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永通运输队所有的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3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艳、郎爱芹、陶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