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海燕、印枫伪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燕,印枫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海燕,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印枫,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燕、印枫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力生、杨圆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燕、印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某日,被告人徐海燕为办理贷款,伙同被告人印枫,通过向他人提供本人身份证照片的方式,伪造了姓名为徐海燕、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1张。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海燕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至海门市天补镇建设银行办理开户业务时被识破并案发;被告人徐海燕、印枫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用户截图、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照片等书证;涉案人员杨晓露的供述;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勘验记录及提取的徐海燕与印枫的微信聊天记录;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海门市公安局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燕、印枫伪造居民身份证并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海燕、印枫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海燕、印枫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对公民证件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海燕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印枫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单菊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舒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