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海军、柳成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军,柳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平湖市独山港镇柳成生理发店,住所地:平湖市,组织机构代码:262005355。代表人:柳成生。被执行人:柳成生,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矾山镇东明村永咀村民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201275839。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军与被执行人平湖市独山港镇柳成生理发店、柳成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平湖市独山港镇柳成生理发店、柳成生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柳成生名下的浙F×××××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55668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柳成生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海军,要求其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独山港镇柳成生理发店、柳成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独山港镇柳成生理发店、柳成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独山港镇柳成生理发店、柳成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海军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独山港镇柳成生理发店、柳成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