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7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霜霜与上海美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霜霜,上海美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7935号原告:潘霜霜,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勤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白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文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巍,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霜霜与被告上海美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道信息”)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勤勤、尤白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http://www.8682.cc/中的原告照片以停止侵害;2、被告在网站http://www.8682.cc/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公证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中国内地知名平面模特、演员,代表作品有电影《翡翠明珠》、《我知女人心》等、电视剧《猫人女王》等。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属网站www.8682.cc文章“8682盘点:最受欢迎的五种微创眼部整形手术”、“适合抽脂隆胸的人群有哪些”、“毛发整形的术后护理及禁忌”中擅自将原告照片作为宣传图片,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及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原告认为,被告出于营利目的,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原告肖像权,加之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网页内容极易造成受众对原告的诸多误解,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度降低,侵害原告名誉权。被告美道信息辩称,www.8682.cc确实是被告设立的网站,文章是有的,但已删除;文章中没有使用原告的照片,是自创的PS照片。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确认系争网页已经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并明确表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中国内地知名平面模特、演员,代表作品有电影《翡翠明珠》、《我知女人心》等、电视剧《猫人女王》等。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属网站www.8682.cc文章“8682盘点:最受欢迎的五种微创眼部整形手术”、“适合抽脂隆胸的人群有哪些”、“毛发整形的术后护理及禁忌”中擅自将原告照片作为宣传图片,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及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故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网站所登载的经营宣传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显然系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辩称网络文章使用之照片系其自创PS照片,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相反,原告提供了其在百度上的相关照片,从普通人的辩识能力来看,与被告网站文章中的照片系同一人,故本院确认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照片。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度有所降低,故本案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综上,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原告要求被告在实施侵害肖像权行为的企业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公开致歉声明刊登的期限由本院根据被告侵权情节酌情确定。关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侵权行为所降低的营销必要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主张的公证费损失,系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美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续十天在其企业网站(现网址为http://www.8682.cc/)首页发布向原告潘霜霜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二、被告上海美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潘霜霜经济损失30,000元;三、被告上海美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潘霜霜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四、被告上海美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潘霜霜公证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50元,由被告上海美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雄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