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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伟、田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田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478号申请人:赵伟,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田振东,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现住本村。申请人赵伟与被申请人田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田振东价值3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赵伟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振东银行存款3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赵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