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景某某、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高冠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