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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贵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贵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74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贵宗,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贵宗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18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贵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贵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贵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贵宗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贵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贵宗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18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审 判 员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庄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