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华、凡亚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凡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凡亚南,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华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凡亚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凡亚南向申请执行人李华支付材料款534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凡亚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华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调查情况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凡亚南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曹政权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