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民玉与哈尔滨家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玉,哈尔滨家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130号原告张民玉,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巴彦县。被告哈尔滨家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玉与被告哈尔滨家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玉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民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民玉负担.审判员 钟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