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9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勤与被告许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勤,许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117号原告:李学勤,女,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许乃英,女,汉族。原告李学勤诉被告许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李学勤预交诉讼费,但李学勤在限期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