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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9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勤与被告许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勤,许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117号原告:李学勤,女,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许乃英,女,汉族。原告李学勤诉被告许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李学勤预交诉讼费,但李学勤在限期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