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张某,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944号申请人:魏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岱岳区。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54年8月13日生,住岱岳区。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生,住泰山区。被申请人:毕某某,女,汉族,1982年6月23日生,住泰山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京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霍成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