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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坤融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坤融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和平路232号,组织机构代码:583591948。法定代表人余伟国。被执行人舟山市坤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以北(金鹰大酒店内519-A房间),组织机构代码:058340534。法定代表人邵金波。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坤融贸易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2545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坤融贸易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598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俊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