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鑫洋破坏电力设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洋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303刑初45号 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鑫洋,曾用名张永旗,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同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鑫洋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决定延期审理一次。2017年6月9日公诉机关以金检公诉刑变诉(2017)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薇、王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鑫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鑫洋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驾驶其装有“伪基站”设备的豫LZSXXX号现代索纳塔小轿车来到宝鸡市,向不特定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息。4月20日9时52分至12时20分,张鑫洋利用伪基站设备经本市新建路、大庆路、清姜路、姜谭路等路段以建设银行名义发送积分兑换现金或礼品的短信,影响正常移动手机用户10610人次通信中断8-10秒/每人次。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出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鑫洋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供的证据有伪基站设备等物证,抓获经过、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马某某、张某等四人的证言,被告人张鑫洋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被告人张鑫洋当庭辩称,其在当日12时之前发现有人跟踪时就关闭了设备,其发送短信仅有二三千条,其不懂自己的行为构成何罪,同时表示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上午9时52分许至12时20分许,被告人张鑫洋驾驶载有逆变器、发射器、天线等“伪基站”设备的豫LZSXXX号小轿车,经宝鸡市新建路、大庆路、姜谭路、新福路、金渭路、宝十路等路段行驶,向不特定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已累计1万积分请登入我行手机网wap.ccbteaik.com查询兑换礼品或5%的现金,逾期失效[建设银行]”的短信息,造成10610人次的正常用户通信中断时长8-10秒/每人次。当日中午13时许,侦查人员根据中国移动宝鸡分公司的报警,在宝天高速陈仓收费站将被告人张鑫洋拦截并抓获,当场查扣逆变器、笔记本电脑、发射器、天线、手机等“伪基站”设备一套。 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鑫洋的容貌特征及其年龄、身份等情况,其作案时系成年人,还证实涉案证人的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报案材料及关键参数说明证实,案件来源于中国移动宝鸡分公司的报案,案发时的监测过程及监测数据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20日12时许,侦查机关接到中国移动宝鸡分公司的报警称发现利用伪基站发送短息的嫌疑车辆,因该车辆急速逃窜驶入宝天高速,侦查人员于当日13时许在宝天高速陈仓收费站将被告人张鑫洋拦截并抓获的经过。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从张鑫洋处扣押红米手机一部、蓝色逆变器一台、建设银行卡一张、七喜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蓝色直板手机一部、黑色发射器一台、银联商务签购单一张、黑色圆柱形天线两个,张鑫洋对上述物品进行指认。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刘某某对被告人张鑫洋的辨认情况。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鑫洋对其在宝鸡市的驾车行驶路段进行指认的过程。 7、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从证人刘某某、张某、韩某某及被告人张鑫洋手机上提取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已累计1万积分请登入我行手机网wap.ccbteaik.com查询兑换礼品或5%的现金,逾期失效[建设银行]”的短信并拍照,证人刘某某、张某、韩某某及被告人张鑫洋对短信内容予以确认。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证明证实,其行从未通过XXXXX发布过“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已累计1万积分请登入我行手机网wap.ccbteaik.com查询兑换礼品或5%的现金,逾期失效[建设银行]”的短信,也未开展5%积分兑换活动。建设银行官方网站网址为: 9、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2016.4.20伪基站监测报告及其活动轨迹图、原始数据等附件证实,其网络部监测平台主要职能是维护国家正常通信架设的信号基站点及监测运行、损坏、侵入等,所出具的影响用户数据的原始数据是“伪基站侦测与追踪平台”,还证实技术人员于2016年4月20日上午,通过伪基站检测平台发现的涉案伪基站干扰信号自上午09:52分至12:20分的运行轨迹,09:52分左右在本市文化路与新建路交汇处出现,12:20分左右在本市斗中路北口附近消失。经监测,该伪基站在运行期间共造成异常位置更新10760频次,干扰其公司基站正常运行小区数1123频次,导致10610人次的正常用户通信中断时长8-10秒/每人次。在该伪基站信号运行期间,伪基站侦测与追踪平台显示,其所影响区域范围内未出现该伪基站之外的其他伪基站信号。 10、陕西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证实,经陕西省无线电监测站对涉案设备进行检测:被检设备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被检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但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检设备其发射频率范围为935-960MHz,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确定的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所使用的2GGSM业务同频,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公众通信业务极易造成干扰,其性质属于非法设台;被测设备会仿真GSM移动通信无线基站,利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MNC)、频率资源等,伪装成移动基站的邻区,在信息获取点采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强迫用户终端(手机)在仿真基站信号中进行登记而造成网络拥塞从而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造成正常通信中断,或将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等发送到用户终端(手机),危害后果严重。 11、领条证实,豫LZSXXX号小轿车已被领走。 1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宝鸡移动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4月20日上午9点52分公司技术人员通过伪基站监测平台发现在市区文化路与新建路交汇处附近出现干扰信号,后该干扰信号先后经新建路潮州酒楼附近、人民医院附近、经二路白云宾馆附近、宏文路工商银行附近、大庆路宝鸡工业学校附近、姜谭路宝鸡中心医院附近等地转移,致使公司附近的通讯基站失去功能,使附近的移动客户不能正常登录通讯基站,正常通讯时间中断,干扰影响正常通讯,公司迅速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测试摸排,通过技术手段侦测到车牌号为豫LSZxxx银白色现代轿车有重大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日13时许,在宝天高速陈仓收费站,民警抓获发射干扰信号的人员,在车上查获了发射干扰信号的伪基站设备。伪基站设备能干扰公司基站正常运行,强行切断正常移动用户和移动基站的网络连接,使正常用户接入伪基站设备网络,造成正常移动用户短时间无法正常使用手机,只能接受伪基站向用户发送的垃圾短信,根据监测,这台伪基站设备当天共造成10610人次正常用户每人次断网8-10秒,这台伪基站发送的短信内容是“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已累计1万积分请登入我行手机网wap.ccbteaik.com查询兑换礼品或5%的现金,逾期失效[建设银行]”,手机显示发来的号码是95533。 1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张鑫洋女朋友。张鑫洋说带其出来转,他们开车从洛阳到西安、咸阳、宝鸡,张鑫洋发垃圾短信,详情其不清楚,张鑫洋也没有说,其手机上也收到发来的垃圾短信,短信内容:“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已累计1万积分请登入我行手机网wap.ccbteaik.com查询兑换礼品或5%的现金,逾期失效[建设银行]”,显示是建设银行xxxxx,每次其收到的短信上的网址都不一样,其点击过短信上的网址,进入的是建行的界面,让填手机号码和动态码,其没填就退出了。其看见车的后备箱有一些设备,有笔记本电脑,两个金属壳子的方形盒子,还有诺基亚直板手机,还有一个像汽车钥匙的遥控器,其知道实情后让张鑫洋送其回漯河,张鑫洋说这短信只是积分兑换,说让其再等两天一起回。后在宝鸡到天水高速的一个收费站被抓获。 1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在渭滨区新建路经营“毛毛”便利店,2016年4月20日收到一条xxxxx的短信:“尊敬的建行客户:您的账户已累计1万积分请登入我行手机网wap.ccbteaik.com查询兑换礼品或5%的现金,逾期失效[建设银行]”,其没有建设银行的卡,没有点击网站。 15、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其系渭滨区环卫局工人,负责新建路北面、文化路口至人民医院段的清洁工作。2016年4月20日收到一条建设银行xxxxx的短信,内容是:“尊敬的建行客户:您的账户已累计1万积分请登入我行手机网wap.ccbteaik.com查询兑换礼品或5%的现金,逾期失效[建设银行]”,其没有建设银行的卡。 16、被告人张鑫洋供述证实,2016年3月中旬其通过qq认识网友“诚信为本”(QQ号xxxxxxxxxxx),“诚信为本”给其介绍“伪基站”发短信挣钱的方法并说可以先提供设备,其因为缺钱想挣点钱就答应了。大概4月12号左右,“诚信为本”通过QQ与其联系说将设备放在漯河市召陵区滨河路与金山路交叉口河堤处,其去取回一个装苹果箱子,里面是一台发射器、一个逆变器、一个笔记本电脑、两个小天线、一部小手机、一些连接线,“诚信为本”在QQ上给其说了这套设备的连接和使用方法,后为其联系好一辆车,其在租赁公司取了车牌号为豫LSZxxx的索塔纳轿车。“诚信为本”许诺每天给其1300元工资,第一天打了1200元,第二天其说手机坏了要买手机,对方打了2000元。4月14日左右,其给女友刘某某说出去玩,带上刘某某开车到洛阳、西安、咸阳,后到宝鸡发送信息。发送的信息均是以xxxxx号码发的,短信内容基本一样“尊敬的建行客户:您的账户已累计1万积分请登入我行手机网wap.ccbteaik.com查询兑换礼品或5%的现金,逾期失效(建设银行)”。其发送短信以后将所在位置及发送短信条数的截图发给“诚信为本”。2016年4月20日上午9点多,其开车在宝鸡市开始发短信,其对宝鸡市不熟悉,只知道开始发短信的地方在金台大道,然后其开车向市区繁华地方开,经过了一个弧形的长桥(金陵一桥)、还有一个医院(人民医院)、后来经过一个圆形转盘(新建路转盘)、后来还过了几次桥,最后上高速之前,经过了一个加油站(宝十路),还有一个火车涵洞(斗中路),12点多,其发现有车跟踪,就开始逃跑,过了一个火车涵洞(斗中路),其关了设备,其上高速一直往天水方向开,在陈仓收费站被警察拦截并被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鑫洋利用伪基站设备发射无线信号,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对于被告人张鑫洋当庭辩解其在当日12时之前发现有人跟踪时就关闭了设备,其发送短信仅有二三千条的意见,经查,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鑫洋利用伪基站设备,自2016年4月20日上午9时52分许至12时20分许,以建设银行名义向不特定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息,造成10610人次的正常用户通信中断时长8-10秒/每人次的事实,被告人当庭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其在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基本罪行,当庭表示愿意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鑫洋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止)。 二、作案工具红米手机一部、逆变器一台、七喜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发射器一台、天线两个依法没收,收作案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柳 妍 审 判 员 韩宏哲 人民陪审员 XX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沛宏 滑夏沈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