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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潘廷贺与张正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廷贺,张正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潘廷贺被执行人:张正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廷贺与被执行人张正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已履行完毕,故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正高银行存款的冻结,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8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回国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