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卓木海与林全艺、林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木海,林全艺,林亚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402号原告:卓木海,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全艺,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亚凤,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卓木海与被告林全艺、林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卓木海以林全艺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卓木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卓木海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凤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