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洪涛、李亚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涛,李亚龙,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陈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涛,男,1989年1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李家市。申请执行人李亚龙,男,198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李家市。被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91370283164097849C。法定代表人:侯太臣,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陈晓会,男,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涛、李亚龙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陈晓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8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代娜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