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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宇、李倩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宇,李倩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1070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建伟,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关宇。被告李倩倩。系关宇之妻。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关宇、李倩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丁跃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宝平、陈建伟、被告李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2.要求被告关宇偿还借款本金253508.15元及利息,3.要求被告李倩倩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人关宇于2015年5月5日,在民福支行贷款350000.00元,借款余额253508.15元,月利率7.666667‰,贷款到期为2020年05月04日,按合同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该被告己经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该被告没有按合同履行还款结息义务,现己形成不良贷款已违约,此笔借款由被告人关宇及李倩倩提供的坐落在保胜路11-1号楼1单元2-3层东户2号门市作为抵押担保,房权证号是2009056**号,建筑面积是181.4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DY20152592号,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关宇偿还借款本金253508.15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李倩倩承担连带贵任。李倩倩辩称:欠款数额属实,抵押物设定也是自愿的。关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及本庭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本案事实:关宇于2015年5月5日,在民福支行贷款350000.00元,借款余额253508.15元,月利率7.666667‰,贷款到期为2020年05月04日,按合同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关宇己经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因关宇没有按合同履行还款结息义务,现己形成不良贷款已违约,此笔借款由关宇及李倩倩提供的坐落在保胜路11-1号楼1单元2-3层东户2号门市作为抵押担保,房权证号是2009056**号,建筑面积是181.4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DY20152592号,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为,关宇在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350000.00元,并签订了“贷款凭证”,被告未偿还贷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被告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3508.15元。李倩倩称起诉后又还了几个月贷款,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关于原告利息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签订的“贷款凭证”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66667‰,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按贷款利率按7.66667‰支付利息,该请求应予以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3508.15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7.66667‰计算,从违约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李倩倩承担连带责任。如不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1.00元由关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跃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昊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