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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2263号原告: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站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35号3楼。法定代表人:聂震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向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0000元、违约金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4日,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协议广告》,约定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发布200辆出租车的顶灯广告,总金额为12万元,期限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19日,付款方式为以储值卡支付6万元,剩余6万元按照季度支付;若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10日内付款的,则按应照合同总额每日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2012年5月,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按约履行完合同项下发布广告的义务,但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清广告费,尚欠广告费30000元一直未付。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4日,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协议广告》,约定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发布200辆出租车的顶灯广告,总金额为12万元,期限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19日���付款方式为以储值卡支付6万元,剩余6万元按照季度支付;如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广告费,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10日内仍未付款的,应按合同总额每日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按约为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发布了出租车顶灯广告,但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广告费,尚欠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协议广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发布了广告,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广告费,尚欠广告费300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故对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要求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4000元,因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广告发布协议广告》的约定,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应当至迟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广告费用,因其未及时付款,确造成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故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2012年5月30日至本案立案之日即2017年3月3日期间的利息8364.08元。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陈述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0000元、利息8364.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银川天地骄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37元,被告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负担81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赛拜休闲保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远 慧人民陪审员 王  龙人民陪审员 倪 晓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 燕 超书 记 员 ��博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