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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佑根申请张佑根、梁春国、梁春寒、梁长智、浏阳市五祥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佑根,梁长智,梁春寒,梁春国,浏阳市五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585号申请执行人张佑根。被执行人梁长智。被执行人梁春寒。被执行人梁春国。被执行人张佑根。被执行人浏阳市五祥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宏伟。申请执行人张佑根与被执行人梁长智、梁春寒、梁春国、张佑根、浏阳市五祥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968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产国土管工商部门查询,有房产及工商登记的被执行人梁春国、梁春寒、浏阳市五祥木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张佑根及梁长智无登记记录。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银行存款。5、本案共五被执行人,(2016)湘018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确定了五被执行人的履行金额,经执行员上门执行梁春国、梁春寒、浏阳市五祥木业有限公司三被执行人已期将所以应履行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提供线索,一起上门执行张佑根、梁长智两被执行人,但因两被执行人未在家,未能执行。6、已将被执行人张佑根、梁长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雪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