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继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841号罪犯李继亮,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2日,山东省枣庄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城法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继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未缴纳);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3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继亮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继亮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继亮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继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以及未退赃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继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