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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昊月与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昊月,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886号原告:张昊月,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肖家湾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316XG。原告张昊月与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昊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昊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昊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昊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廖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