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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长海与被执行人陈浩、陈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长海,陈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范长海,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陈浩,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陈晓利,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范长海与被执行人陈浩、陈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浩、陈晓利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7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浩、陈晓利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