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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进与孙小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孙小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012民初2070号原告:周进,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燕,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珠,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孙小磊,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江都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0号。负责人:马晨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奎,该公司员工。原告周进与被告孙小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76768.6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日18时30分,被告孙小磊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沿仙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都区仙女镇仙城路乐天玛特停车场门前机动车车道内,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原告周进驾驶的苏K×××××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本起事故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小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进不负事故的责任。苏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有效期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周进医疗费、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000元(此款汇至周进账户,户名:周进;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城中支行;账号:62×××98);二、被告孙小磊于2017年12月30日前赔付原告周进10000元;三、本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四、本协议签订后,原告周进不得就本起事故再向被告孙小磊、保险公司和严宝军主张权利;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周进承担;六、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傅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