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小天与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鸠江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天,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鸠江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天,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玮,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尤佳,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翔大厦501、601室。法定代表人:崔玉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芜湖市鸠江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东四大道鸠江区社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徐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婕,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小天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市鸠江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7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3日收到上诉人杨小天的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小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小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7元,减半收取10699元,由上诉人杨小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训明审 判 员 杨东清代理审判员 丁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文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