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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秦存美与王娥品、孙登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存美,王娥品,孙登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025号原告:秦存美,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王娥品,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孙登亚,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原告秦存美诉被告王娥品、孙登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秦存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存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存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35元,由原告秦存美负担。审判员  刘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