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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丁晓忠与张凤江、李红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忠,张凤江,李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晓忠被执行人张凤江被执行人李红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晓忠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58333.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91元、保全费217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凤江、李红艳除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李红艳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四道街19栋5单元5层1号房产一处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晓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文彬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