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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文劲与杨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劲,杨治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090号原告:文劲,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治,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文劲与被告杨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文劲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杨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文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劲负担。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