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5号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58243-9。住所地景洪市勐腊路**号望州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应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05594-7。住所地景洪市嘎兰北路*号金山绿水会所。法定代表人蒋中才,职务总经理。关于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云28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6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693469.55元2、执行费9335.00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3执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岩坎燕审判员 钱晨业审判员 龙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