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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志永、付义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永,付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永,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付义强,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联系方式。王志永申请付义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志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