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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靖与厉日永、许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靖,厉日永,许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988号原告:黄靖,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厉日永,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许婉珍,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靖为与被告厉日永、许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厉日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7日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许婉珍负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日永、许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厉日永于2017年5月27日向原告黄靖借款15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于借款当天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厉日永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厉日永、许婉珍原系夫妻,于199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6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日永、许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靖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15000元自2017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厉日永、许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