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强胜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强胜砖厂,黑龙江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338号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强胜砖厂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黑龙江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强胜砖厂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823499元。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