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春燕、淄博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燕,淄博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782号申请执行人赵春燕,女,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27号。本院执行的赵春燕申请执行淄博汇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299号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