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7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金平、尹召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金平,尹召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464号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忠道,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金平,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绥宁县。被告尹召兰,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绥宁县,系被告姚金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金平、尹召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绪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