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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明涛、熊汉祥与程佑兰、张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涛,熊汉祥,程佑兰,张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70号原告赵明涛,男。原告熊汉祥,男。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佑兰,女。委托代理人刘平,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美,女。被告张超,男。原告赵明涛、熊汉祥诉被告程佑兰、张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赵明涛、熊汉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涛、熊汉祥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涛、熊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赵明涛、熊汉祥承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明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