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彦彬与章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彬,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彬,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明,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旭,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特根高娃,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彦斌与被上诉人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12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李彦斌向法庭提供了一组新证据”银行流水明细”,拟证明2014年9月1日章旭的儿子哈某向李彦彬还款5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12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彦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伏春审判员赵佳娜审判员田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李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