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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道富、王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道富,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余道富,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王杰,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执1282号余道富与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杰发送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后,被执行人王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张中群劳务报酬2200元,交纳本院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目前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