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告黄旭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黄旭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9号。负责人:雷渊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邝连湘,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黄旭波,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行宜章支行”)与被告黄旭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行宜章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邝连湘,被告黄旭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旭波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9867.08元,支付利息5713.93元、滞纳金2883.38元(后续另计)。被告黄旭波答辩:欠款是事实,对诉请的数额没有异议。查明的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3月25日,被告黄旭波向原告中国农行宜章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额度5万元。从2015年4月16日起,持卡人用该卡多次消费,最后透支日期为2016年8月3日、8月4日。截止2016年8月4日,累计透支49885.76元,应于2016年9月4日还款。2017年1月25日,原告扣划被告在中国农行宜章支行的个人存款18.68元,尚欠透支款49867.08元,及利息、滞纳金未还。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合同纠纷。被告黄旭波在使用原告中国农行宜章支行授予的信用额度透支进行消费后,未依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欠款,支付利息、滞纳金等违约责任。原告中国农行宜章支行请求判令被告黄旭波返还透支欠款49867.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及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为:利息5713.93元、滞纳金2883.38元,后续另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旭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49867.08元,并支付利息5713.93元、滞纳金2883.38元(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后续利息、滞纳金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被告黄旭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光人民陪审员 黄冬玉人民陪审员 谷克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