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华北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贾占省、常利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北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占省,常利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190号原告:天津华北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472849。主要负责人:张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占省,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常利君,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601-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589763333T。主要负责人:吴玉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男,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062678Y。主要负责人:高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男,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华北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利君、贾占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振兴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北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贾占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北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占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起诉。审判员 唐宝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