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晓兰、成都金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今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晓兰,成都金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强。被执行人李晓兰被执行人成都金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2016)川0107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6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晓兰、成都金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今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金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武侯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